颁发捐赠证书和感谢匾牌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3-12-16 10:48 都昌县鄱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颁发 捐赠证书和感谢匾牌管理办法 为感谢社会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单位和团体对困境儿童的救助,规范都昌县鄱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和太阳村鄱阳湖儿童救助中心的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都昌县鄱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捐赠证书、感谢匾牌由协会统一监制,统一范本,统一编号。证书为4开面合页塑面,匾牌30CM*40CM通用专制匾。 第二条 捐赠证书、感谢匾牌的颁发对象为捐赠款物已到达协会指定账户或捐赠物品已验收入库并已开具了收据的捐赠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捐赠者实施捐赠行为后,可按《都昌县鄱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证书及匾牌。 第四条 证书和匾牌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借,不得随意开出。 第五条 证书内芯及匾牌填写的内容应与捐赠票据内容相符,捐赠证书发放前应做好编号和登记备案,报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打印、盖章颁发。感谢匾牌经领导审核无误后颁发。 第六条 捐赠者提出放弃接受证书和匾牌的,应尊重其意愿。 第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发放证书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准确的,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都昌县鄱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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