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鄱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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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26-05-13 09:46

都昌县鄱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

都昌县太阳村鄱阳湖儿童救助中心

用工试行办法

(二0二六年四月三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适应儿童慈善救助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儿童救助工作管理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提升都昌县鄱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和都昌县太阳村鄱阳湖儿童救助中心(以下简称协会、中心)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优化人员结构,逐步把协会和中心工作队伍打造成一支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知识化管理团队,特制定本用工试行办法。

第二章用工范围

    第二条协会和中心工作人员类别

    1、儿童日常照料服务人员;

    2、食堂工作人员:

    3、门卫、农工;

4、行政事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用工对象基本条件

    第三条 儿童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人员聘用年龄一般为30-50周岁的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儿童抚育服务工作,有责任、有专业知识和儿童照料服务经验。

    第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聘用年龄一般为30-50周岁,讲卫生,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有较强事业心,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年以上烹饪工作经验,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或技术资格证。

    第五条 门卫、农工聘用期年龄一般为35-50周岁,热爱本职工作,有一定专业能力和农业技术,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六条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人员,聘用期年龄为25-50周岁,且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身体健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优秀专业人员年龄适当放宽。

第四章用工细则及薪酬管理

第七条   聘用制(合同工)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按工种参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具体标准按用工合同执行,并参照事业单位职工动态调整。

第八条   聘用制(合同工)工作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保险费参照事业单位最低标准执行;聘用人员同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同类人员单位应缴部分予以补助。

第九条   聘用人员经考察合格由协会、中心签订用工协议,上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每月比同工种基本工资少300元,福利待遇与同工种同等(试用期内不享受社保补助)。试用期满后,视工作表现和能力签订用工合同,正式工资每月比同工种的少200元,并享受社保补助(即符合国家规定年龄范围内可以缴纳社保的缴纳社保,超过国家规定年龄不能缴纳社保的太阳村不给予社保补助)。合同一年一签,年终考核合格即续签。

第十条   临时工是指年龄偏大、超过国家养老金缴纳规定年限,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工作人员。临时工的待遇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人员包括“五老”志愿者和一般志愿者。“五老”志愿者是协会和中心根据岗位需要而聘请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义务为协会和中心服务,根据工作需要顶岗担负一部分工作责任,不计报酬,按月发放一些工作经费,包括电话费、交通费、误餐补助;一般志愿者是根据工作需要而聘请的其他人员,他们不计报酬,视工作时间计发误餐补助。下乡、出差、加班、值班参照有关规定发放相应补助。

第十二条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设立两大奖项,分别是绩效奖和年终奖。绩效奖按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工作需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作为临时工继续留用。男性工作人员年满70周岁,女性工作人员年满65周岁后,不再聘用。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期间不履职、不作为、在工作中有不良表现,造成不良影响或因故离岗,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后,解除其劳动关系,或给予辞退。